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不准接受可能对
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
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
(1995年4月1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两条补充规定,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行公务,维护人事部良好形象,结合我部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1.在办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中,不准接受录用对象的宴请。
2.在办理京外调干、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等业务中,不准接受申报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3.在专家管理工作中,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4.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不准接受与军转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5.在审批工作改革方案、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专项增资指标等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被审批单位的宴请。
6.在考察和调整国务院管理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工作中,不准接受被考察单位和考察对象个人的宴请。
7.不准接受地方人事部门以及与我部有工作关系的外地同志来京举办的宴请。
8.出差、开会、调研按照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就餐,谢绝超标准的接待。
二、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接受任何单位的邀请,参加公款支付组织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3.不准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的邀请,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为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开业、庆典的剪彩、送花篮等活动。
三、关于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