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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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