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现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