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利部发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略)。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