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核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时,要依据《一九九五年
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1995〕4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重点检查各企业、单位是否以盈利、亏损或其他理由擅自扩大或缩小重估范围,以及人为提高或压低升值幅度,以保证企业、单位固定资产重估结果的可靠、客观和准确。
(二)在审查土地估价结果时,要依据《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财清〔1994〕14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当地土地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和由企业、单位填报并经当地土地部门或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土地结果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各企业、单位是否擅自扩大或缩小估价的范围,估价标准是否依据属地原则进行。
(三)在审查资金核实结果时,要以清产核资各项政策为依据,重点检查各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结果是否真实准确,申报的需处理问题是否属实以及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其中:
1.对应收帐款中的呆坏帐,重点审核内容有:
(1)企业、单位申报因债务人死亡或被诈骗等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应同时提供司法或工商部门的证明;
(2)企业、单位因债务人注销、解散、破产、倒闭等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应提供司法、工商等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对三年以上逾期债务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拖欠时间(十年、五年、四年、三年)分时期反映,企业在申报时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有关原始单据的复印件。
2.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重点审核内容有:
(1)国家明文下达调整生产计划、指令淘汰产品或设备等,企业要提供省、部级以上正式文件名称、文号,时间较久难以查找的,要由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2)因重大政治经济环境影响,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单位要说明损失的项目名称、数额、国别和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立项证明、协议合同或有关材料。
(3)因合作项目注销、解散、破产、倒闭等造成的损失,企业应提供司法、工商等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报告。
五、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帮助国有企业、单位解除一些困难,卸掉一些历史包袱,清产核资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直接关系到国家及企业、单位的利益。因此,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认真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十条”政策(国办发〔1993〕29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二十条”补充规定(财清〔1994〕15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的精神,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目前又相当困难的企业、单位,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要把清产核资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企业轻装上阵。
六、为了防止前清后乱,加强基础管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针对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其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