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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
 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清字〔1995〕1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目前,中央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质量和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现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对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审核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的精神,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既要配合做好对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结果的初审,又要认真开展对各中央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将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审核监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力量,切实做好对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对申报的有关清产核资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把好关。
  三、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积极主动帮助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经常深入有关企业、单位了解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督促指导。对领导重视不够、行动迟缓的企业、单位应予以协助推动,促进其按规定的进度开展工作,严防拖延和走过场。
  四、清产核资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掌握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以求实的态度审核企业、单位申报处理的各种问题,对企业、单位申报的各阶段工作结果把好政策关,保证各项审批工作定性准确、真实可靠。为此,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对各阶段工作结果审核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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