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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第十三条 政府或者监督机构选派的监事必须是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一人可同时担任不同行业2至3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监事应经企业职代会推选产生,由监督机构聘请。
  第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监事应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监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督机构请假。
  第十八条 受监事会委托,监事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列席企业资产管理的各种会议;有权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第十九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监事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可以直接向监督机构书面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均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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