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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按照《监管条例》规定的监督范围,监事会与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财产的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全企业资本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三)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四)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厂长或经理和企业财务负责人除外)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其中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监督机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聘请代表。
  第六条 监督机构聘请担任监事的专家,由监督机构给予一定的报酬,其他监事不予报酬。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含地方政府的代表)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一般由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九条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监督机构确定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查企业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三)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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