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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明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规范监事的权责,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订了《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规范监事的权责,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务院授权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管辖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的监督机构。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是其所属企业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意见所指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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