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法院在结案后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
(二)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主管反假货币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
(三)报经各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费用必须建立健全帐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对假币实物的管理要登记建帐,实行帐实分开、双人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奖励费用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在“业务支出”科目“货币发行费”帐户中设立“反假奖励”专户列支,并在年终决算中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二: 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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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单位: │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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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奖励单位(及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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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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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 │
│ │ │
│ 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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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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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 发行部门 │ 会计部门 │ 主管行长 │
│ 意 见 │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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