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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2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5〕14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将《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告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司)。
  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
  二、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力打击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办理假币案、识别堵截假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情况、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均指一次性查获假币金额的数量。
  第四条 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查获假币的数量制定,其标准如下:
  (一)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6万元;
  (二)查获1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查获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4万元;
  (四)查获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查获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六)查获1万元至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七)查获1万元以下,按查获假币金额的5%-1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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