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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向另一方或第三者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合营外方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内资企业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转让股权涉及变更企业类型(类别)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企业,应符合拟变更企业类型(类别)的要求。变更登记时,应按照拟变更类型(类别)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
  十二、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仍适用《合资法》、《合作法》及《外资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也可适用《公司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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