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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实行认缴资本并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程序,应按照《合资法》《外资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法人的登记程序,应按照《合作法》、《外资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为实缴注册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按照原设立登记所依据的法规进行。
  公司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资本减少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并依照《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告,持换发的《批准证书》,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机关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八、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其他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在企业章程中规定。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专项规定。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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