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方认缴出资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仍适用
《合资法》以及依照
《合资法》制定的有关法规。该类企业应按照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应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
《外资法》)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东人数未作规定。其《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因此,非单一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符合
《公司法》第
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单一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未作规定。由于合作企业的基本形态不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根据
《公司法》第
八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仍应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