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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实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总理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
           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为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执行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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