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的规定,现就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统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期货交易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三、期货交易所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
(四)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期货合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会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七)载明期货交易所理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选举、聘任的文件;
(八)期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住所证明;
(十)通讯设备、专用设备及通讯线路的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章程和交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