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保证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工作的质量和完善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审查员申报名额可根据本地区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并于1995年7月底以前将核准的审查员申请书报送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提高审查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发证审查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员是指劳动部门审查企业取(换)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查员由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培训、考核及聘任。
第四条 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劳动防护产品及其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熟悉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熟练地按照《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取(换)证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
(三)掌握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发证审查、劳动防护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和抽封产品样品的工作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四)熟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劳动防护产品的标准、质量检验实施细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发证审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