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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颂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
 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教育管理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劳动部制定了《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确定了首批实行《规定》的五十个技术工种目录,现颁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一日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
  技术工种目录由劳动部确定并颁布。
  第四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
  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其培训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培训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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