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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的外包装要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要求。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营养成份、分析保证值、净重、出厂年月日、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等。
  散装运输的配合饲料,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第十九条 饲料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发放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条 饲料产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标明商标。

第六章 储存与销售

  第二十一条 各种饲料原料、产品均应分仓、分品种储存,加强保管检查,防止霉变、虫蛀、鼠啮。原料、成品仓库禁止存放农药、化肥及其他有害、有毒物品。各种饲料添加剂要按规定要求储存,标明有效期限。使用时注意推陈储新。
  第二十二条 饲料企业不准经销下列饲料产品:
  (一)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的产品;
  (二)失效、霉坏变质的、掺杂使假的产品;
  (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产品;
  (四)含有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饲料企业要建立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和坚持走访用户制度。要通过各种渠道调查饲料产品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了解产品存在问题和用户意见,不断改进配方,提高产品质量。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负责包退、包换。

第七章 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饲料质量监督检验应当分级设立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即国家、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站)。
  第二十五条 国家、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内贸系统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及质量监督部门下达的委托检验任务;
  (二)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检验方法;
  (三)制定各地校验常规检化验项目的标准样品,培训基层化验人员,校准分析结果与方法,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第二十六条 省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站)主要是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系统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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