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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精神,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电视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二、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制作经营行为档案,并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核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许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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