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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33号)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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