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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5年5月16 国税发[1995]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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