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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
  (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
  (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
  (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
  (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营预算书;
  (九)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分工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
  (一)经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活动举办地或广告征集涉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二)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广告征集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经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同意举办的活动,由活动举办地的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受理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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