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2.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3.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4.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二年;
  5.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一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