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县以下(不含县)基层供销社及商业部门现有的营业场所按此标准配备。新建、扩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其消防储水要求见附件4。
附件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储水的规定(摘录)
第8.2.2.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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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有居住│同一时间内│备注
名称 │基地面积│区人数 │的火灾次数│
│(ha) │(万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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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 │≤1.5 │1 │(或堆场、储罐)计算
工厂 │≤100 ├────┼─────┼─────────────
│ │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1.5 │2 │
├────┼────┼─────┼─────────────
│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
│>100 │不限 │2 │或堆场、储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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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民用建│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筑 │不限 │不限 │ 1 │或堆场、储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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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
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