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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修正)[失效]

  说明:县以下(不含县)基层供销社及商业部门现有的营业场所按此标准配备。新建、扩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其消防储水要求见附件4。

附件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储水的规定(摘录)

  第8.2.2.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8.2.2.-1
─────┬────┬────┬─────┬─────────────
     │    │附有居住│同一时间内│备注
名称   │基地面积│区人数 │的火灾次数│
     │(ha) │(万人) │     │
─────┼────┼────┼─────┼─────────────
     │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    │≤1.5  │1     │(或堆场、储罐)计算
工厂   │≤100  ├────┼─────┼─────────────
     │    │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1.5  │2     │
     ├────┼────┼─────┼─────────────
     │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
     │>100  │不限  │2     │或堆场、储罐)计算
─────┼────┼────┼─────┼─────────────
仓库民用建│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
筑    │不限  │不限  │ 1    │或堆场、储罐)计算
─────┴────┴────┴─────┴─────────────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
    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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