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县以上(含县)商业、物资、供销社现有的营业场所按此表配备。新建
、扩建、改建的消防供水部分按附件4要求设置。
附件3:
基层供销社营业场所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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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标准 │ 灭火器 │手抬 │ │ │ ┃
┃ ├─────┬───┤消防泵 │消防 │漏电 │ 备注 ┃
┃营业总面积 │ 小型 │ 大型 │ │储水 │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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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平方米以 │不少于4只 │自定 │自定 │ 自定 │有 │ ┃
┃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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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平 │1个/50平方│ │ │ │ │ ┃
┃方米 │米不少于4 │1-2个 │自定 │自定 │有 │ ┃
┃ │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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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不少于1个 │ │ │ │ │ ┃
┃平方米 │/80平方米 │2-3个 │1台 │60吨以│ │ ┃
┃ │ │ │ │上 │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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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平方米 │不少于1个/│ │ │ │ │ ┃
┃以上 │100平方米 │2-3个 │2台 │120吨 │ │ ┃
┃ │ │ │ │以上 │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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