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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修正)[失效]

  说明:县以上(含县)商业、物资、供销社现有的营业场所按此表配备。新建
     、扩建、改建的消防供水部分按附件4要求设置。

附件3:
        基层供销社营业场所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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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标准  │   灭火器   │手抬  │   │   │    ┃
┃      ├─────┬───┤消防泵 │消防 │漏电 │ 备注 ┃
┃营业总面积 │  小型  │ 大型 │    │储水 │报警器│    ┃
┠──────┼─────┼───┼────┼───┼───┼────┨
┃100平方米以 │不少于4只 │自定 │自定  │ 自定 │有  │    ┃
┃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500平  │1个/50平方│   │    │   │   │    ┃
┃方米    │米不少于4 │1-2个 │自定  │自定 │有  │    ┃
┃      │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1,000  │不少于1个 │   │    │   │   │    ┃
┃平方米   │/80平方米 │2-3个 │1台   │60吨以│   │    ┃
┃      │     │   │    │上  │有  │    ┃
┃      │     │   │    │   │   │    ┃
┠──────┼─────┼───┼────┼───┼───┼────┨
┃1,000平方米 │不少于1个/│   │    │   │   │    ┃
┃以上    │100平方米 │2-3个 │2台   │120吨 │   │    ┃
┃      │     │   │    │以上 │有  │    ┃
┃      │     │   │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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