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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监督

  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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