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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5]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4号)要求,为搞好今年的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桑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
  蚕茧的收购工作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负责统一收购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供销社进行代购工作,但供销社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方可执行收购任务。对未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努力收好本地区的蚕茧,严禁跨地区收购。各省余缺的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总公司和各省(区、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统一委托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调剂,各地要对现有茧站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桑蚕茧收购、烘茧资格许可证制度。
  二、继续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管理办法
  凡属正常的调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准运证的正常调运应简化手续,予以方便。地无证贩运,非法收购、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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