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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2日)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四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七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

第二章 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的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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