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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5年 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 吴仪
                         199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
  (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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