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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葡萄酒的进口申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7号)


  为进一步规范葡萄酒(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列22042100)的进口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并应当根据实际进口葡萄酒的酒标,在“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品名、品牌(中、外文),如“干红葡萄酒,十字木桐古堡CHATEAU CROIX MOUTON”;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葡萄酒的容器容积、年份和产区,如“瓶装750ML,2004年,波尔多产区”,如果酒标上已注明等级的(如AOC、VDQS、VIN DE PAYS等),应当在该栏目填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除提交目前海关规定要求的单证和资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容完整、文字清晰的进口葡萄酒酒标(包括正标、背标)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不低于300万像素)彩色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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