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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动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动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9年12月8日 国质检检[2009]54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监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工作要求。近期,我国出口食品相关产品被国外通报、召回事件屡有发生,出口食品相关产品面临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在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中,也多次检出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为提升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增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敏锐性
  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声誉和国际形象。确保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当前一项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各局要充分认识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敏感性。一要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检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二要不断强化一线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提高政治和业务敏锐性,对受理报检、抽样、检测、留样、不合格处理以及后续监管等环节进行排查,查找薄弱环节,有效堵塞检验监管工作中的漏洞,三要加强开展对食品相关产品行业和生产企业的摸底调查,排查分析影响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二、严格要求,全面加强出口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监管
  (一)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各局应根据辖区特点,结合总局新修订的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引导企业加强自检自控能力,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一是要求企业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技术法规建立出口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生产、实施检测: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控制把关,要求企业建立重要原辅材料使用台账;三是要求企业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求对有毒有害等物质实施监测,并进行有效控制,明确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增强检测技术水平。各局要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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