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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附件8: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

  受核查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需纠正条款号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

纠正方法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

 

 

   

 

 

 

 

 

   

 

 

 

 

 

    

 

 

 

 

   

 

 

 


  注:请附纠正已完成并达到要求的佐证材料,写不下时可附页。

  附件9:                      核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补充报告

受核查机构名称

 

检测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检验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检验车型

 

审查组长

 

联系电话

 

核查的不符合项目

纠正确认情况描述

佐证材料说明

   
   
   
   
   
   
   
   
   
   

纠正后的复核结论

   

复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受核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核查的不符合项目填写不下时可附页。

  附件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经现场技术条件核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特此告知。
  如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的15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未许字[   ]第  号

             
  企(事)业代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经核查,不符合该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或者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
变更说明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现机构名称

 

现住所

 

检测场所地址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资格证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简要)

 

 

 

 

二、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检验车型范围

 

 

 

 

 

 

 

 

 

 

 



  现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与审查意见

变更后的核查结论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加说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减少检验车型范围变更时使用。
  2.封面
 
 2.1机构名称:填写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2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填)。
  2.3 联 系 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变更工作的人员姓名。
  2.4 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 现机构名称、现住所:填写机构现在的名称、住所。
  3.2 检验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检测场所不得变更。
  3.3资格证号:填写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的编号。
  4.变更内容
 
 4.1机构名称:变更前为原资格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后为现机构名称。
  4.2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为原资格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现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3 检验车型范围:变更只能用于减少原有检验车型,车型分类方法按公安部令第91号的规定执行。
  4.4车型代号:见公安部令第91号。
  5.变更后的核查结论
  检验机构的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并填写“符合变更规定” 或者“不符合变更规定”,审查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不符合规定时不予备案,写明理由。
  6.其他
 
 6.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6.2 申请书一律用A4纸钢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6.3 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者续表。
  6.4 有关变更请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
  附件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
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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