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审查员对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审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并形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核查组将《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核结论。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当为审查员)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申请人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 许可的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信息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办理程序参照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变更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当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二十七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2。
附件: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告知书》;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
(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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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住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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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场所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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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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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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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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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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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代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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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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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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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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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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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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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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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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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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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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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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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期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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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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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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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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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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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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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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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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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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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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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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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检测线数量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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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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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名称
| 车型代号
| 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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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 A1、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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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货车
|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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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引车
|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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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 B1、C1、C2
|
|
低速货车
| C3
|
|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 C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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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 E、F
|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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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所学专业
| 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
| 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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