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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七)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信息保密制度,涉及有关信息的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正式确定前严格保密。
  如发生泄密问题,抽取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抽取过程中如出现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当地政府的评审专家库中没有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或评审专家数量达不到评标所需的规定人数情况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采购单位或委托采购的代理机构另行选择或补足评审专家。另选或补足的评审专家,不得在采购单位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中产生,且应符合本实施意见中评审专家候选人的条件。

  2.由采购单位另行选择或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参加该项目的全部评审专家(其中另行选择或补足的专家须注明)名单逐级上报计划财务司送财政部备案。

  (九)采购单位在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参加评审时,不得随意抬高评标难度,人为造成无人能评的情况。

  (十)需要抽取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的单位,采用网上远端抽取方式,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专栏,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见附件2)进行抽取。每个采购项目有三次评审专家抽取机会。

  三、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有关要求

  (一)经抽取确认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专家由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和法律类专家组成。经济类专家是指熟悉评审项目市场行情和使用情况的专家;技术类专家是指熟悉评审项目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法律类专家是指熟悉评审项目相关法律的专家。
  评审专家可以全部为技术类专家。

  (三)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

  采购人代表列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不得增派代表占用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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