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不完全具备上述第2条所列条件的人员,如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三)对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各级预算单位申报评审专家人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2.专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
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上述各条所列申报材料的核实。
二、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抽取
(一)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抽取评审专家,按以下分类执行:
1.京内单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所需评审专家,从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2.京外单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所需评审专家,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3.各级预算单位工程类采购所需评审专家,从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三)自行组织的招标(谈判、询价等)活动,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负责抽取。采购单位若将采购工作(含评审专家的抽取)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可由接受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
(四)采购单位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并应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成员名单。
(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自行抽取评审专家时,应有本级或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派人在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不得违规干预评审专家抽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