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属于配偶关系,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已有生育子女的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身份证鉴别仪器并留存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收人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确认其关系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二)评估接受人是否有接受活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必要性、适应证;
(三)评估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捐献器官;
(四)评估摘取器官可能对活体器官捐献人健康产生的影响,确认不会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献者正常的生理功能;
(五)评估接受人因活体器官移植传播疾病的风险;
(六)根据医学及伦理学原则需要进行的其他评估;
(七)向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活体器官申请。
五、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召集由伦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和讨论,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一)活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其关系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
(二)活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三)有无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四)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五)活体器官捐献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是否适宜捐献器官;
(六)对本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评估是否全面、科学;
(七)捐献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存留完整的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备查。
六、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在伦理委员会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后,应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