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卫医管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范活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活体器官移植管理,确保活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生命安全,根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活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
(一)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
(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捐献人与接受人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和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
(二)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双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三)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反映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