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视情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指定省级分公司或者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并于2010年4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保险公司变更指定的上述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二、关于整改期间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改建程序
(一)为符合《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在2011年10月1日前申请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建应当提出改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8、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9、改建报告,包括改建原因及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资保险公司申请改建,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