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稽[201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七日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工作,是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
第四条 稽查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体研判的原则。
第五条 部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
(五)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六)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