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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9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9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9年12月8日 国质检监函〔2009〕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技术水平,2009年我局组织对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对内蒙古、浙江、江西、湖北、海南、四川、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的98家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检机构资格、设备条件、管理制度、工作质量等方面的20项要求。通过对98家安检机构的综合统计分析,有37家工作比较规范,61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6家问题比较严重。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资格许可工作的推进。
  通过检查了解到,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快了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进展。检查的98家安检机构,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有82家,占检查总数的83.7%。

  (二)多数安检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进安检机构社会化进程,多数安检机构已实现了符合社会化要求的法人管理体制。被检查的98家安检机构中有85家具有法人资格,占86.7%。

  (三)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管在加强。
  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安检机构进行计量检定和技术指导,监督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督促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落实整改,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新标准的实施。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颁布以后,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安检机构宣贯新标准,按照新标准规定的检验程序、方法进行检验,更新检验记录和报告的格式,提高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检查的98家安检机构中已采用新的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有74家,占总数的75.5%。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漏检与未检项目。
  检查发现有48家安检机构存在漏检与未检项目等问题,占检查总数的49.0%。其中,有24家安检机构未检“底盘动态检验”项目,占检查总数的24.5%;有10家安检机构存在未检“外观检查”项目或检验内容不全或不能提供有效检验记录的现象,占检查总数的10.2%;有16家安检机构未检“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占检查总数的16.3%;有20家安检机构未检“车速表”项目,占检查总数的20.4%;有10家安检机构不检验“车辆底盘”项目,占检查总数的10.2%;有4家安检机构“制动性能”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检验中缺少轮重测定内容,不能确定检验制动性能中的制动力平衡要求。

  (二)关键设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工作。
  检查发现有25家安检机构存在检测线上使用的仪器设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现象,占检查总数的25.5%。其中,有11家安检机构缺少滤纸式烟度计,有6家安检机构的滤纸式烟度计超过了检定有效期,占17.3%;有3家安检机构的前照灯检测仪损坏,有2家安检机构的前照灯检测仪超过了检定有效期,占5.1%;有3家安检机构的检测线设备超过了检定有效期,占3.1%。

  (三)检验结果不准确。
  检查发现有20家安检机构存在部分检验结果的判定上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现象,占检查总数的20.4%。其中,个别安检机构检验报告单中车速表项检验结果均为1.0km/h、喇叭声级均为80.1dB(A);部分检验报告中侧滑量测定值均为“0”,前照灯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报告打印值是仪器显示值的1/10等。

  (四)线外检验设备不全或未检定。
  检查发现部分安检机构线外检验设备(包括道路试验设备及外观检测设备)不齐全或未检定,无法正常有效开展道路试验与外观检查。其中,有20家安检机构缺少制动性能测试仪,有28家安检机构的制动性能测试仪未检定,占检查总数的49.0%;有34家安检机构没有试验车道或试验车道不符合要求,占检查总数的34.7%;有53家安检机构无符合要求的驻车坡道,占检查总数的54.1%;有29家安检机构无透光率计,有26家安检机构的透光率计未检定,占总数的56.1%。

  (五)辅助设施不完善。
   检查发现有59家安检机构车间内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占检查总数的60.2%。其中,25家安检机构制动工位前后地面附着系数不够,占检查总数的25.5%;20家安检机构未设置引车道,占检查总数的20.4%;16家安检机构地沟无通风装置,占检查总数的16.3%。

  (六)管理方面的问题。
  检查发现有33家安检机构的技术标准(或其修改单)、管理制度等技术文件不完整,占33.7%;有32家的检验记录、报告内容不符合有效标准的规定,占32.7%;有24家安检机构存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报告授权签字人员没有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的现象;有27家存在没有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的人员在从事检验工作的现象,占27.6%。

  四、下一步措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的监管。
  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本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漏检、不检应检项目和存在检验结果不真实现象的安检机构,立即整改;责令不具备道路试验设备、试验车道以及试验车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整改完成前,限制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许可范围;责令关键检测仪器设备缺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立即整顿,在完成整改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对存在其它不符合项目的安检机构要限期完成整改。

  (二)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及相关规定,提高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安检机构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新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督促安检机构依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资格许可和监管人员培训。
  要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人员和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检机构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增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做好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
  要定期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的资格考试,并加强检验操作技能的考核,使检验人员准确理解国家标准,严格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9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请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总局提交本省安检机构整改复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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