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会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报送、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地区及中央有关部门2009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不含外资项目统计报表,下同)进行会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审内容
(一)审核、汇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数据。
(二)分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数据,起草2009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统计数据分析报告。
(三)交流统计工作经验,考评统计工作质量。
二、参加会审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办事机构熟悉农业综合开发统计业务、掌握本地区统计基本情况和软件操作的经办人员2人;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办事机构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的人员1人(其中,水利部农发办、水保司可各派1人)。
三、会审时间、地点
2010年4月26日报到,27-30日会审。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200号)。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务必自带安装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数据综合管理系统软件的笔记本电脑。
(二)请各单位在报到时提交本地区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基层表和省级汇总表。其中,基层表只报电子文档,省级汇总表除报送电子文档外,还需报送文件(一式四份);中央有关部门办事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上报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三)本次会审将继续采用跨大区交叉审核方式,请各单位务必携带与本地区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的项目计划及变更说明材料: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提供上年度本地区统计数据,国家对省的计划批复,省对市、县的计划批复,省及省以下各级按规定权限对批复计划的调整和变更材料,特殊情况的说明材料等;中央有关部门农发办事机构应提供国家农发办对部门项目的计划批复,部门按规定权限对部门项目批复计划的调整和变更材料,特殊情况的说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