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要严格遵守《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农业部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各海区渔政局及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增殖放流项目执行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部海区渔政局及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渔业执法队伍,加强增殖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
(三)总结验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要归档保存。2010年12月1日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建议和减船船名册。
附表:
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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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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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申请减船数量(艘)
| 减船功率(千瓦)
| 其中:利用结余资金减船经费
| 申请中央减船补助经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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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减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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