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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经济物种,包括国家确定的广布种、区域种和地方特有种,以淡水和海水鱼类、虾蟹类等为主,用于上述物种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总资金的90%。鱼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虾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海水蟹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二期以上,海蜇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
  珍稀濒危物种,主要以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为主,用于上述物种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珍稀物种增殖放流总资金的90%。其中:中华鲟、达氏鲟、大鲵放流苗种规格为20厘米以上,施氏鲟、达氏鳇放流苗种规格为5厘米以上,胭脂鱼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海龟放流苗种规格为100克以上。
  3.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费用等。其中: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支出应不少于总资金的90%。
  4.项目补助规模。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近岸各重要海域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各省(区、市)内陆各重要水域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濒危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黄渤海区渔政局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5.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放流地点,具体到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阐述在该水域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必要性,增殖放流针对的突出问题和功能定位;二是放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具体放流时间安排,放流苗种来源与管理,包括生产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方式等;三是项目经费预算和测算依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四是项目工作目标和预期效益;五是相关保障措施(禁渔、放流效果评价等);六是增殖放流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以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种植为主要建设内容,重点支持渔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重要渔区和减船转产重点地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建设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资金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工作基础较好,有科研依托,技术路线合理。
  2.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工鱼礁建造、藻类苗种投放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等相关费用。其中,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苗种投放费用支出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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