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养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现将《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报送相关文件。
附件: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现提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沿海渔民减船转产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可申报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减船转产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为单元进行规划并确定放流任务,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在渤海公共水域开展生态性、实验性、标志性放流。
2.放流苗种要求。放流品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资源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放流苗种选择应为符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本地种或子一代。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