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10〕146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
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
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8-2010年北京市等8省区市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2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燕达国际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1套。PET-CT配套装备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提出的促进资源共享、合理确定配置数量的有关要求研究确定。已配置回旋加速器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