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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
  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三、重点联系工作机制
  一是基本政策措施协商机制。重点联系城市在制定或调整门诊统筹政策、方案、管理办法等时,需事先与部里协商后出台。
  二是季度通报机制。重点联系城市每季度按要求向部里报告有关运行情况和分析报告,原则上在下季度前15日内上报上季度情况。部里通过简报形式通报重点联系城市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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