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时,中央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请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研发机构的评价意见;
(四)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五)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当年和下一年度投资预算,当年实际投资额及支出明细;
(六)研发机构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前期技术开发情况、项目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水平、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等;
(五)当年项目研发费用预算及支出情况;
(六)申报项目已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规划、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有关工作重点等,对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并将资金申请文件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
当年已获国家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的项目,不纳入当年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组织对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国家科技发展工作重点、年初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审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