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印发的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 轻工、有色、石化、船舶、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重点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确定的建设重点;
(四)《
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字〔2006〕392号)确定的重大专项和关键技术;
(五)《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确定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3662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
(七)其他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六条 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支持研发机构实施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企业开展重大技术研发活动。
第七条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是指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活动而改善研发条件。包括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研发所需技术条件(设备)购置等。
技术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落实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测试等。
第八条 对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
对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