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县)验收命名工作的复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县)验收命名工作的复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0〕4号)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县)验收命名的请示》(鲁煤安管〔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对各地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以通报的形式公布名单,不再验收、命名。
二、
对各地建设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的先进经验和有关做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及时予以总结,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推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